郭尔菲;酌定不起诉制度是中国审前程序分流的主要载体,具有程序出罪、犯罪预防、人权保障的轻罪治理功能。然而在犯罪结构轻罪化的刑事司法实践中,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仍显严苛,适用空间有待拓宽。酌定不起诉效能不彰的原因包括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规范不清、适用程序行政化以及非刑罚处置措施执行不畅。为此,应当明确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与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宣告刑作为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,以公共利益为裁量基准,从审查程序、决策程序与考评追责机制层面构建酌定不起诉的司法性程序,健全检察机关作出型、行政机关处理型、被不起诉人承诺型并行的非刑罚处置措施保障体系。
2025年03期 v.30;No.161 9-19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51K] [下载次数:0 ] |[网刊下载次数:0 ] |[引用频次:0 ] |[阅读次数:0 ]